仪征市人民医院章程
发布日期: 2019-11-29  来源: 仪征市人民医院  访问量: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医院管理,建立有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管运行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促进医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医院的服务能力,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医疗卫生健康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仪征市人民医院是由仪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承担市域医疗卫生健康服务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仪征市人民医院英文译名:the people’s hospital of yizheng,地址为:仪征市东园南路61号。
    第三条  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服务收费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严格落实院科两级责任管理制,强化经营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

    第五条  医院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健康服务。
    第六条  医院主要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七条  医院始终坚持“患者至上、关爱员工,医教研工作全面协调,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整合全院力量,汇聚八方资源,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努力把医院建设成为有品牌特色、集时代特长、让群众满意的优质医院以及区域医教研中心。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八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名称为:中共仪征市人民医院委员会。下辖若干支部委员会。各支部下辖党小组若干。
    第九条  全面加强医院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医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医院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条  医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把握正确的办院方向,决定医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下设党委办公室,负责医院日常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院纪委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四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代表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八条  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九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二十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部分医学院校临床实习,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六)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承担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五条  医院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合同制和备案制职工等。
    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权利:
    (一)员工对医院决策与管理有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
    (二)员工对改进医院各项工作有建议权;
    (三)员工有按所付劳动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员工有接受医院培训教育、公平发展及晋升的权利;
    (五)员工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六)员工对不公平待遇处分有申诉和不被歧视的权利;
    (七)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义务:
    (一)员工有服从医院领导、忠诚于医院、拼搏奉献、维护医院利益的义务;
    (二)员工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的义务;
    (三)员工有遵守职业纪律、保守医院秘密的义务;
    (四)员工有宣传医院文化、塑造医院形象的义务;
    (五)员工有勤奋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创新工作的义务;
    (六)员工有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义务;
    (七)员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当出现重大抢救任务或政府指令性救助任务,要无条件的服从指挥,全力以赴的完成任务。

第七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和纪委

    第二十八条  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院党委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三十条  院党委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第三十三条  院党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引导医务人员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
    第三十四条  院党委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院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六条  院党委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第三十七条  院党委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党支部要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做好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党支部一般应当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党外人士较多的党支部可设统战委员。坚持党支部按期换届制度。
    第三十九条  院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四十条  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注重人岗相适,选优配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主要协助院长管理经济和运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管理制度。推动落实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医院领导人员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把“四个意识”落实到管院治院兴院各个方面,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坚决践行“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根据医院功能和任务的要求,应建立十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院伦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技术运用管理委员会、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医保管理委员会、医院教学委员会、肿瘤化疗专业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医院各委员会是基于医院功能和需求建立的,是指导医院日常运营、保障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的专家型组织。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医疗行为,保证规章制定和岗位职责的全面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预,并进行专门调研,制定全面干预措施。委员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第四十四条  各委员会由不少于8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或下设办公室主任1名,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该委员会涉及领域的专家或负责人担任。委员会成员经院务会研究后予以公示,采取聘任制形式,聘期通常为3年,到期后由各委员会秘书或下设办公室主任提出是否连任,并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各委员会每年召开主题会议不得少于2次
    第四十五条  各委员会根据自身所涉领域,制定相应的制度,拟定每年工作计划,由委员会秘书或下设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要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要熟悉和了解本专业技术要点,以及具体的考核标准。委员会达成的决议、决定需提交院务会讨论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条  委员的权利: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对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有调查权、查阅相关档案的权利。委员的义务: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委员会下达的任务。委员会在需要通过以表决的方式来决定事项时,表决通过以超过到会委员数的50%为通过(到会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主要任务: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单位领导干部。
    第四十八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九条  职代会的基本规则:一、职工代表每届任期一般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五年;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时,可召开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决案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五十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一、与单位建立劳动(劳务)关系,并正常在岗工作的职工;二、关心医院、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三、热心为职工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群众拥护。
    第五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一般以部门(科室)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职工差额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10%。
    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代会、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临床一线人员占60%,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占20%,其他人员占20%。专家教授、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占适当比例。党政工领导干部一般应是职工代表,名额可分配至相关部门(科室)通过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当职工代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科室补选缺额代表:一、退休或长期病假的;二、与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五十五条  职工代表接受医院职工监督,科室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可以向工会报告,经工会同意后,按照程序予以罢免;当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科室按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补选。
    第五十六条 原科室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职工代表: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二、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三、因长期病假或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四、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科室职工信任的。由于上述原因,经原科室提出并报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做出撤换决议,补选缺额代表。
    第五十七条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列席人员(一般指因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以上干部、工会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五十八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表达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代会以及工会组织的职工代表学习、巡视、评议和质询活动;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第五十九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学习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参与医院管理的能力;二、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真实、准确、全面、理性的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带头执行职代会决议,积极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接受职工监督;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以增强卫生事业发展,促进医学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在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单位改革、经营管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劳动条件、职工教育、民主评议干部、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内部事务管理的重大事项来确定。
    第六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对医院和职工具有约束力。提交职代会讨论和审议的有关报告、制度和方案草案等,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发至职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
    第六十二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成员,讨论和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工会委员会成员、职工代表组长、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及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院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征集职工代表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四、主持召开职代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五、组织职工代表巡视等活动,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六、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对表现突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表彰;七、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八、组织开展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九、填写《职代会情况报告表》,于职代会闭会一周内报告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节  工会、团委、妇联

    第六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六十六条  医院团委在上级团组织和医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积极服务于医院各项医疗工作。
    第六十七条 医院妇联在上级妇联和医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妇女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团结带领女职工为医院的各项工作做出贡献。

第六节  组织框架的设立

    第六十八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医技科室。
    第六十九条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与管理支持。
    第七十条  临床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一条  医技科室主要职责:承担医院临床诊疗的检查项目,为临床诊疗提供诊疗依据或配合治疗,直接或间接为患者提供技术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二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主要包括科主任(科长)、护士长等,制定部门管理细则,负责本科室业务及行政管理事务,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三条  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工作需要,选拨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和依法办事的原则。注重选拔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业务能力强,懂管理,实绩突出的管理人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七十四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内每年度进行述职报告,期满考核决定是否续聘。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七十五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七十六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第七十七条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党委会、院务会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组织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党委会、院务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第七十八条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七十九条  健全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健全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 一2 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第八十一条  党委会议主要研究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等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第八十二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院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
    第八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由院长主持,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办主任、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通知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院务会)会议一般每周一次,时间相对固定在周一上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由院长决定是否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需向院长请假。
    第八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院务会)会议主要传达上级指示,学习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讨论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活动安排、医院管理、医疗工作、基本建设、重要财务安排、人事工作、奖惩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重大事宜。安排本院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人事、财物、总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院长办公会议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八十六条  各部门需要提请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讨论的问题,需事先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第八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党委会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开展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院办公室负责做好院长办公会(院务会)会议记录,汇总会议作出的决议,并通知和督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会议决议。
    第八十八条  医院重大决策必须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医院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八十九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依据各科床位规模、功能任务、工作业绩、业务发展和人员队伍现状,坚持因事设岗、合理配置、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各岗位职数和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以满足临床医疗服务学科建设需求为导向,以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为目标,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完善人才引入机制,促进学科发展。
    第九十条  医院严格落实国家各类人事薪酬政策,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医院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体现按劳分配、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注重向优秀人才及高科技含量、高风险和关键岗位倾斜,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强化激励导向,健全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强化绩效考核管理,重点考核员工的岗位职责履行、工作数量、服务质量、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内容,严禁绩效考核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合理拉开差距。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医院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节  医疗管理

    第九十一条  医务科在院长、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具体组织和实施全院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指挥与协调医院质量管理活动,定期召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第九十二条 医务科负责检查、督促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保障全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九十三条 医务科对全院医疗业务和医疗技术实施科学的组织管理,并加强持续改进,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九十四条 医务科下设医患沟通办公室,负责投诉的日常接待工作以及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置工作。统一接受患者投诉,及时处理并答复投诉人;建立健全投诉档案,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并对员工进行投诉和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的专门培训。
    第九十五条  医院建立健全院长领导下的三级护理组织管理体系,护理部全面负责医院护理管理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医院成立由分管院长、护理部主任(副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等组成的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护理质量管理目标及各项护理质量标准制定、修改,并对护理质量实施控制与管理。
    第九十六条  护理部建立健全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定期组织检查护理安全管理工作,每月召开全院护士长会议进行安全教育,各护理单元每周进行护理安全教育,保证护理安全。
    第九十七条  护理部制定和实施紧急情况下护理人员调配方案,确保护理工作高效、安全、有序开展。各护理单元护士基数根据专科特点差别化设置,实行护理人力资源动态调配,结合专科特点、护理工作量,实行弹性排班,落实责任制整理护理,体现能级对应。
    第九十八条  护理部建立护士分级进阶体系,实行护士长领导下的护士分层管理,分为N4级、N3级、N2级、Nl级、N0级。每个层级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病人的整体护理工作。各层级护理人员比例构成合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各层级护理人员晋级考核制度,能进能出。
    第九十九条  护士在执业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管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五节  教学、科研管理

    第一百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优化教学组织架构,不断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三基三严”培训以及考核。各科主任是本科室教学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应加强对带教老师、规培生、进修生以及实习生的教学管理,严格落实临床小讲座制度、教学查房制度、临床教学病例讨论制度等。医院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骨干的外出进修、毕业后再教育等职业化培养,并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 素质。
    第一百零一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科研项目申报、实施与结题以及论文发表、成果转化应严格按照院科研管理制度。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积极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组织人员参加院内外学术交流,保证科研项目申报以及论文发表的数量以及质量。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节药、械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药剂科在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事管理及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工作。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监督药品采购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医院药品严格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采购规定执行。购进药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保证临床用药需求。
    第一百零四条  建立健全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监测、指导、评价工作,加强临床药学开展,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上报,保障临床用药安全。
    第一百零五条  加强毒麻精放药品的管理,落实责任制,规范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加强全科的廉政建设工作,禁止回扣、统方现象发生,提高从业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第一百零七条  设备科在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医疗器械和检验试剂的采购管理与使用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设备科对全院医学装备的发展规划、计划、购置、验收、质控、维修、保养、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程组织实施与监管。
    第一百零九条  医院医疗器械和检验试剂购置遵循以满足临床要求、保证质量为前提,选择技术先进、价格优惠、注重服务、讲究信誉的产品和供应商为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医院和患者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  医用耗材采购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新品准入履行采购程序、临时性采购程序符合审批规范,禁止临床使用个人直接联系采购。
    第一百一十一条  建立高值耗材信息化溯源管理制度,实行条码管理,验收记录完整,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
    第一百一十二条  建立高值耗材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合理性评价,分析使用趋势,监测使用率、使用金额和耗占比情况,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第七节  后勤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于医院的发展和建设、服务于临床一线、服务于患者、服务于职工”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对物资设备实行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探索医院“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健全治安、消防、水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实际演练,保障医患的人身安全和医院的财产安全。

第八节  信息化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医院信息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性价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质量安全、药品耗材管理、绩效考核、财务运行、成本核算、内部审计、廉洁风险防控等信息系统功能。
    第一百一十六条  医院建设信息系统集成平台,实现与区域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建立起医疗、医保、医药以及商业健康保险机构之间健康医疗数据互联互通机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医院制定信息和网络安全建设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医院建立信息化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投入力度。

第九节  财务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立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服务收费和其他收入。
    第一百二十条  公立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政策规定、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立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立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配备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立医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相关规定实施资产管理。公立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立医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立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立医院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立医院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立医院接受捐赠,应符合相关规定,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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